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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配电工程招标公告 |
类别:招标信息---工程招标 地区:荆州市 更新时间:2018-2-24 浏览次数:21 |
荆襄南路还建房10KV配电工程(二次招标)/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ZZTBJS2018021102001-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荆襄南路还建房10KV配电工程(二次招标) (项目名称)已由荆州市沙市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沙发改发【2014】9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湖北江汉明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湖北江汉明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荆襄南路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包括专变部分和公变部分。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约1200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为准。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完成设计图纸和清单范围内所有工作。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1个标段 2.7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至少一项近三年(2015年至今)单项合同金额达800万元以上的已完工并移交供电公司的新建住宅公变项目(类似项目描述)业绩,(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合同文件原件备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按标段择优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 / 个标段。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则按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确定其中标的具体标段(招标人应将确定多标段中标的具体办法载明)。 3.4投标人在湖北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内外企业和人员信息以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信息为准。 3.5投标保证金金额: 10 万元。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荆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jzggzy.com)。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5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jzggzy.com,下同),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和招标文件下载。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3 不收取文件费用,投标人登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获取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6 楼,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1 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北江汉明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荆州市荆沙大道 地 址:荆州市北京西路440号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吴静 联 系 人: 杨丹 电 话:17762680502 电 话:15377662855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18 年 2 月 24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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